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
GB/T 16598-2013 代替 GB/T 16598-1996
钛及钛合金饼和环
Titanium and titanium alloy disc and ring
2013-09-06发布2014-05-01实施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
前言
本标准按照GB/T 1.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。
本标准代替GB/T 16598-1996《钛及钛合金饼和环》,本标准与GB/T 16598一1996相比,主要变化如下:
------扩大了产品的尺寸范围;
------根据GB/T3620.1中工业纯钛牌号及其化学成分的修订情况,将工业纯钛的牌号相应修改为
TA1、TA2、TA3和TA4;
------增加了TA5、TA7、TA13、TA15、TC1、TC2和TC11等钛合金牌号;
------修订了力学性能所对应的环材横截面积;
------增加了钛合金产品的β转变温度测试要求;
------修订了原有钛合金牌号的显微组织要求;
------增加了新增牌号的各项技术要求;
------修订了产品的尺寸允许偏差要求;
------增加了附录B,并对标准格式进行了编辑修改。
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(SAC/TC 243) 归口。
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:宝钛集团有限公司、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。
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王永梅、董洁、马忠贤、何书林、李剑、张江峰。
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:
------GBn 194一1983;
------GB/T 16598—1996。
1、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钛及钛合金饼、环材的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、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、质量证明书及订货单(或合同)内容。
本标准适用于锻造和轧制方法生产的钛及钛合金饼材和环材。
2、规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单)适用于本文件。
GB/T 228.1金属材料拉伸试验第1部分:室温试验方法
GB/T 228.2金属材料拉伸试验第2部分:高温试验方法
GB/T 2039金属拉伸蠕变及持久试验方法
GB/T 3620.1钛及钛合金牌号和化学成分
GB/T 3620.2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
GB/T 4698(所有部分)海绵钛、钛及钛合金化学分析方法
GB/T 5168α-β钛合金高低倍组织检验方法
GB/T 5193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超声波探伤方法
GB/T 8180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的包装、标志、运输和贮存
GB/T 23605钛合金β转变温度测定方法
3、要求
3.1 产品分类
产品的牌号、状态和规格应符合表l的规定。
3.2 化学成分
3.2.1 产品的化学成分应符合GB/T 3620.1的规定。
3.2.2 需方在产品上复验时,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GB/T 3620.2的规定。
3.3 力学性能
3.3.1 产品的力学性能在经热处理后(退火态不需重新热处理)的试样坯上测试。推荐热处理制度参照附录A进行。
3.3.2 纵剖面不大于100cm2的饼材和最大截面积不大于100cm3的环材,其室温力学性能应符合表2的规定。
3.3.3 需方要求并在订货单(或合同)中注明时,纵剖面不大于100cm3的饼材和最大截面积不大于100cm2的环材,其高温力学性能应符合表3的规定。
3.3.4 纵剖面大于100cm2的饼材和最大截面积大于100cm2的环材,当需方要求并在订货单(或合同)中注明时,可测定产品的力学性能,报实测值或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指标。
3.4 尺寸和外形
3.4.1 产品经车光后交货,尺寸及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的规定。
3.4.2 产品的倒角半径R为3mm~10mm。
3.5 β转变温度
钛合金产品(TA10和TA13除外)应按熔炼炉号提供β转变温度。
3.6 超声波探伤
当需方要求并在订货单(或合同)中注明时,产品应按GB/T 5193进行超声波探伤,检验结果应符合表5的规定。
3.7 低倍组织
产品的横向低倍组织不应有裂纹、缩尾、气孔、金属夹杂或非金属夹杂、影响使用的偏析及其他目视可见的冶金缺陷。
3.8 显微组织
需方要求并在订货单(或合同)中注明时,应检验产品的显微组织。经热处理后,产品的显微组织应符合如下要求:
3.8.1 TA5、TA7和TA13钛合金的显微组织应是等轴α组织或等轴和拉长α组织,以及部分破碎和扭曲的晶界α及片状α,无完整的原始β晶界。
3.8.2 其他钛合金的显微组织应是两相区加工产生的组织,无完整的原始β晶界。在转变的β基体上的等轴α组织、或等轴α和拉长α组织,以及部分破碎和扭曲的晶界α及片状α都是可接受的组织。
3.9 外观质量
3.9.1 产品表面允许存在不大于尺寸允许偏差之半的轻微划伤、压痕、麻点和皱褶等缺陷。
3.9.2 产品表面局部缺陷应予以清除,清理深度不超过产品的尺寸允许偏差;且清除区域的深度与宽度之比应不大于1∶6。
3.10 表面状况
合同中要求进行超声波检验的产品,其表面粗糙度的Ra值应不大于3.2pm(以满足探伤要求为准)。
4、试验方法
4.1 化学成分分析按GB/T 4698进行。
4.2 室温拉伸试验按GB/T 228.1进行,室温拉伸试验选用R7试样。
4.3 高温拉伸试验按GB/T 228.2进行,选用直径为5mm的试样。
4.4 高温持久试验按GB/T 2039进行。
4.5β转变温度用GB/T23605或其他方法测定。
4.6 超声波检验按GB/T5193进行。
4.7 低倍、显微组织检验按GB/T5168进行。
4.8 产品尺寸和外形检验用相应精度的量具进行。
4.9 产品的外观质量用目视检验。
4.10 产品的表面粗糙度检验用标块对比法进行。
5、检验规则
5.1 检查和验收
5.1.1 产品应由供方进行检验,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规定,并填写质量证明书。
5.1.2 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及订货单(或合同)的规定进行复验。复验结果与本标准及订货单(或合同)的规定不符时,应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,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。属于表面质量及尺寸外形的异议,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,属于其他性能的异议,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。
如需仲裁,仲裁取样由供需双方共同进行。
5.2 组批
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。每批应由同一牌号、熔炼炉号、规格、生产工艺、状态和生产周期的产品组成。
5.3 检验项目
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、室温力学性能、外形尺寸、外观质量、表面状况、转变温度和低倍组织的检验。如订货单(或合同)有要求时,还应进行高温力学性能、超声波探伤和显微组织等检验。
5.4 取样
5.4.1每批产品任取一件剖成两半或在任一件上截取并解剖试样环,供方在其中一半进行性能、组织等项目的测试,另一半交需方做复验用。
5.4.2 当用同一铸锭采用相近工艺同时生产几种规格相近的产品时,可以用最大规格(截面)产品的检验结果(包括力学性能和组织)代表其他几种规格。
5.4.3 产品的取样规则应符合表6的规定。
5.5 检验结果的判定
5.5.1 产品的化学成分检验结果不合格时,判该批产品不合格。
5.5.2 产品的尺寸外形、超声波探伤、外观质量、表面状况不合格时,判单件不合格,但允许供方剔除不合格者后,重新组批交货。
5.5.3 当力学性能检验结果中有试样不合格时,应另取双倍数量的试样对该项目进行重复试验,试验结果中若仍有一个结果不合格,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。但允许供方重新热处理后重新取样检验,重新热处理仅限一次。
5.5.4 低倍组织试样中有锻造裂纹、非金属夹杂物和缩尾时,允许供方逐件检验,剔除缺陷,合格者重新组批交货。
5.5.5 显微组织检验不合格时,判该批产品不合格,但允许供方对其余产品逐件检验,合格者重新组批交货。
6、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和质量证明书
6.1 产品标志
在检验合格的每件产品上应标记如下内容:
a) 牌号;
b) 批号或熔炼炉号;
c) 规格;
d) 供应状态。
6.2 包装、标志、运输、贮存
产品的包装、标志、运输和贮存应符合GB/T8180的规定。
6.3 质量证明书
每批产品应附有产品质量证明书,其上注明:
a) 供方名称;
b) 产品名称;
c) 牌号;
d) 规格;
e) 供应状态;
f) 批号或熔炼炉号;
g) 净重和件数;
h) 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和质量检验部门印记;
i) 本标准编号;
j) 出厂日期(或包装日期)。
7、订货单(或合同)内容
订购本标准所列产品的订货单(或合同)内应包括如下内容
a) 产品名称;
b) 牌号;
c) 状态;
d) 尺寸规格;
e) 件数;
f) 特殊要求;
g) 本标准编号;
h) 其他。
附录A
(资料性附录)
钛及钛合金的热处理制度
A.1 钛及钛合金的热处理制度
钛及钛合金产品或试样坯可按表A.1进行热处理。
附录B
(资料性附录)
旧标准中工业纯钛的牌号、化学成分及室温力学性能
B.1旧标准中工业纯钛的牌号及其化学成分
B.2旧标准中工业纯钛的室温力学性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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